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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屋定制问题不断,上海市松江区消保委助力退还费用 超七成条款约定不合理涉及知名企业 浙江省消保委约谈全屋定制相关企业

发布时间:2024-09-09 15:03:2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

全屋定制问题不断,上海市松江区消保委助力退还费用 超七成条款约定不合理涉及知名企业 浙江省消保委约谈全屋定制相关企业 

全屋定制问题不断,上海市松江区消保委助力退还费用

设计公司提供的施工队

在装修时出现各种问题

设计公司该负责吗?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投诉案情

消费者刘小姐为装修房屋,找到了某设计公司进行设计。设计合同中约定,每平方设计费400元,如果使用设计公司合作的施工队,则收取每平方300元设计费。考虑到费用和实际落地效果,刘小姐选择了公司提供的施工队,支付了两万两千五百元的设计费,并在合同中约定由设计师负责施工各大阶段到现场配合交底验收工作。

经历一系列波折,全部工程完成,但对于房屋中多次出现的问题,刘小姐认为设计公司并未完成自己该承担的义务,将其投诉至松江区消保委,希望退回部分设计费。

调查调解

松江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联系消费者询问具体情况。消费者表示,在施工过程中,有很多明显性的纰漏,比如柜子内部打孔错误导致多处出现孔洞,墙面出现空鼓,电闸出现跳闸,插座遗漏,玄关处设计和实际落地不一致等情况,且设计师仅上门两次,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各个节点进行验收。

经营者表示,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均属于施工队和全屋定制的售后问题,应该由施工队和全屋定制进行解决。

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使用的施工队是由经营者提供,经营者有责任做好对接流程,确保设计顺利落地。针对消费者提出的几大节点设计师未去验收的问题,经营者表示并未承诺过负责现场验收。

经查询合同,经营者表示,和消费者所签订的合同为格式条款,后续都已经删除负责验收的条款,但和刘小姐签订的这份合同忘记删除。消保委工作人员严肃指出,签订合同时两方应该仔细确认合同内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协商,经营者退还消费者三千五百元设计费及七千元全屋定制费用,消费者接受并息诉。

消保委点评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松江区消保委提醒,签订合同时,双方要仔细确定好合同内容,对于格式合同,如果双方另外有约定的,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将约定内容作为补充条款记录在合同中。(来源:松江消保委)


超七成条款约定不合理涉及知名企业 浙江省消保委约谈全屋定制相关企业

转自:消费日报网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牛夏风)全屋定制合同中验收及付款条款约定不合理、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存在问题……近年来,定制家居因其个性化设计、空间高效利用以及满足消费者多元化需求等特点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热烈欢迎。然而,在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近期,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保委”)从全省11个地市征集40份全屋定制合同,针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邀请专业律师点评,涉及省内外的索菲亚、欧派、喜盈门、满屋研选、慕宸慕勒等全屋定制领域知名度较高的企业。点评发现,部分条款约定不合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全屋定制行业合同存在四方面问题。

调查发现,七成以上合同验收及付款条款约定不合理,消费者权益难保障。有77.5%的合同均要求消费者在收到产品后立即验收,有90%的合同均约定消费者应于安装前付清全部货款。如某家居企业约定买方需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全款,某家居企业约定买方收到产品应当场验收并签字——消费者只能对产品的数量、规格、颜色等进行初步验收,无法完成整体的质量验收。在消费者付清全款后,如后续安装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其它纠纷,由于未预留质保金,经营者对纠纷解决积极性和配合度较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时间久、难度大。

67.5%的全屋定制合同违约责任约定不合理,存在消费者违约责任过重、经营者违约责任过轻,双方责任承担不对等的问题。如某家居企业合同约定若因消费者原因导致推迟送货超过60天的,产品归卖方处置,但若因卖方原因导致推迟送货的,卖方仅需每日承担1‰违约金。某家居企业合同约定若消费者违约最高需承担的责任为全部货款,而经营者违约仅需每日支付20元违约金。

65%的合同相关费用约定不清,易产生增项纠纷。全屋定制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设计费、产品费、运输费、搬运费、安装费等,然而部分合同中仅约定了产品费而未约定其余费用金额及标准。32.5%的合同工艺变更不告知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外,32.5%的合同工艺变更不告知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定做工艺产生的变化,消费者理应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然而,部分家居企业竟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工厂工艺变更的,无需另行通知买方,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浙江省消保委召开全屋定制企业约谈会。结合“浙消保”平台受理的1860件全屋定制类投诉中,涉及的违约责任不合理、售后处理难、退款纠纷等问题,浙江省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要求参会企业要切实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及时针对合同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立说立行、立行立改”,共同促进全屋定制行业规范发展。

记者从浙江省消保委获悉,所有被约谈企业均在限期内提交了整改报告。针对未留质保金问题,部分企业积极响应,率先承诺预留一定比例质保金在验收合格后支付,一些企业在合同里增加“甲方预留5%的合同款于质量验收合格之后3日内支付给乙方”。针对验收条款、违约责任、费用约定等方面问题,相关企业已全部整改。索菲亚公司提出,拟在全国推广电子签合同,帮助经销商落地执行全国统一电子签,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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